你知道在部落格裡放音樂是違法的嗎?
這幾天系統也有公告,有關部落格可能有侵權的事情發生,終於找到相關報導的新聞:
From 部落格小子~
這幾天小子看到一則新聞,是關於在部落格內,以音樂檔案或超連結方式連結音樂網站的網址等方式,讓人試聽或下載音樂的違法案例。
而國內近期已有一些部落格作者就是因此違反著作權法,而被法院判刑。
該則新聞網址: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61020/17/5i3q.html
部落格提供音樂檔下載 毛姓女子違反著作權移送法辦
更新日期:2006/10/20 16:30 記者:本報訊
年輕人藉由網路取得流行影音檔案已經蔚為風潮,但熱心供檔下載的人要小心別因此觸法。
台北縣三重市一名毛姓女子以個人部落格為平台,提供大量非法音樂給網友免費下載,卻因此觸犯著作權法,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19日查獲後,今(20)日移送板橋地檢署偵辦。
40歲的毛姓女子因擅長個人網站架設,以「無名小站」網誌為平台,成立「毛媽媽の隋手札記」,以架設論壇網站方式上傳非法音樂檔案或張貼轉址給網站會員瀏覽、下載,並教網友製作音樂播放器。
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高雄分隊高雄分隊長林志明表示,由於網站隨時更新數十名當紅歌手的最新專輯歌曲,架設期間,所累積的瀏覽人次高達200多萬人,當日最高上線人次更曾達上千人。
警方表示,保智大隊於10月11日獲報後,短期內完成蒐證,19日會同財團法人國際唱片交流基金會持搜索票搜索毛嫌的住宅,並成功破獲「毛媽媽的隋手札記」網站。
全案20日依違反著作權法第92條,將毛嫌移送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國際唱片交流基金會初步判定,此侵權行為可罰新台幣7800萬元以上。
小子在此提醒各位親愛的部落格使用者:
放在部落格內的音樂,讓所有前來這個部落格的人聆聽、下載,其實就構成著作權法上規定的「公開傳輸」行為,除非該音樂創作本身是允許「公開傳輸」行為的,不然就觸犯了著作權法,是會被判刑罰鍰的唷!
也請各位親愛的網友,不要再來問小子有關在部落格中內放音樂是否違法的事了,因為小子並非執法機關,無法提供完全正確的判斷,只能在此提醒各位小心!請各位海涵!
----------------------------------------我是分隔原文的線----------------------------------------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權系列專欄:序~智慧財產權面面觀
智慧財產權系列專欄:系列二十~網路行為適法性之探討
一、前言
隨著網際網路技術的發達,使用網路已成為一般大眾生活中慣常的行為。但一般民眾往往只著重於網路上資訊流通之便利性,卻忽略了這些網路行為法律的適法性與否。本文僅針對一般民眾利用網路從事檔案交換行為之適法性作初淺的探討。
二、透過網路傳輸檔案
民國92年新修正之著作權法為因應網路時代的來臨,爰參酌國際先進國家立法例,賦予著作權人享有同意或禁止他人利用網路傳輸其著作之專屬權利,亦即「公開傳輸權」,對於網路傳輸著作的行為,已有明確的規範。網路傳輸實質上包含了上傳﹙upload﹚、下載﹙download﹚及對公眾提供﹙Making available﹚等行為。但不問係上傳、下載或對公眾提供,除符合著作權法所訂之合理使用相關規定外,均須取得著作權利人之授權同意始謂合法。舉例來說,若某甲將其購買之音樂CD轉錄為MP3存放在其電腦硬碟﹙這是一個重製行為﹚中,但未經著作權利人之授權而進一步利用架設網站、FTP或點對點(P to P)方式將其MP3檔案開放分享,提供給其他網友下載﹙亦即上傳及對公眾提供﹚時,即可能構成著作權之侵害,而依法須負擔民、刑事侵權責任。
三、透過網路下載檔案
透過網路由他人所架設的網站、FTP站台或利用P to P檔案交換平台下載檔案均屬「重製」之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所訂之合理使用相關規定外,亦須取得著作權利人之授權同意才是合法。但是否屬於合理使用的範圍須由法院就個案認定,因此,行為人不能自認為符合合理使用之規定來卸責。
四、網路上從事音樂檔案交換行為之適法性
目前一般民眾藉由網路從事音樂或其他類型檔案的交換行為,在所多見,而其中又以P to P技術所引起的爭議性最大。由於檔案交換之行為同時涉及著作之公開傳輸及重製,如前述,必須取得著作權利人之授權才合法,著作權主管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也曾就P to P音樂檔案交換行為表示其成立合理使用空間相對有限,構成侵害著作權之可能性極高。這些在網路上從事檔案交換的人便可能面對著作權法刑罰之追訴以及民事上之損害賠償。然而,環顧國內目前P to P交換音樂檔案行為幾乎都缺乏著作權利人之授權,已有觸犯著作權法之危險。
五、兼論「燒錄」
燒錄已是目前常見的儲存資料的方式。燒錄在著作權法上的意義等同於「重製」。如果所燒錄儲存的內容是音樂、電影、電腦軟體或文字檔案等他人享有著作權的著作,除符合著作權法關於「合理使用」之規定外,均須經著作權人之授權才是合法燒錄行為。如未經著作權人之授權而將自己或他人燒錄好之光碟加以散布或販賣,均是侵害著作權之侵權行為。行為除需負擔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外,著作權法第91條、第91條之1並已針對上述非法燒錄以及非法散佈未經授權之燒錄光碟訂有很重的刑事處罰規定,而且是公訴罪,一般大眾不可不慎。
(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王世賢)
拜科技發達所賜,現今任何著作皆可經由數位化之重製,而藉網路予以流通。它具有便利性、快捷性、隱匿性、低成本與無遠弗屆的偉大功能,對於著作之利用、接收及傳遞,產生了莫大之影響。譬如一篇文章之傳送,我們可以在幾個按鍵的操作下,靜候幾秒鐘之傳輸過程,即告完成,而且不僅完成於瞬間,被傳送之地域亦不受若何限制,尚可同時對多人傳送。相較於傳統之郵遞方式,可謂有天壤之別。但是此一彈指之間即可完成、且幾乎無須支付成本之行為,勢必因為一般利用人對智慧財產權的欠缺瞭解,而造成了侵害著作權的行為。
對於一件著作之利用、接收及傳遞,如果它實質的侵害了著作人之權利,則在侵權之本質上,並不因其利用、傳遞或接收方式之不同而有異,同時法律對於利用電腦網路而致侵害他人著作權之行為,亦非未加以規範。例如常見於網路上公開將他人著作予以上傳或藉電子郵件加以傳遞之行為,即構成著作權法所稱之「公開傳輸」,依著作權法第26條之1第1項所定,著作人享有公開傳輸之專屬權利,因而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他人享有著作權之著作,除有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得到著作權人之授權(同意),否則即構成對著作權人公開傳輸權之侵害。
另如網路上所常見下載他人著作之行為,亦構成了著作權法所稱之「重製」,而依著作權法第22條第1項之規定,著作人享有重製其著作之專屬權利,除有合理使用之情形外,若未經著作權人之授權,自不得任意將著作權人之著作予以重製。至於時下所流行之點對點傳輸方式(P2P),使用者縱使已向該P2P軟體業者繳交使用其軟體及相關功能之費用,並獲得該業者允許得使用該軟體進行下載,但此與已否獲得被下載著作之著作權人之授權,本為二事,不得因其已有對軟體業者付費,遂主張其任意下載之行為即為合法。
按著作權法之所以保障著作人之著作權益,乃在鼓勵創作,以促進國家文化之發展。同時亦在符合社會公共利益之前提下,制訂若干得合理使用著作及強制授權等規定以資調和,使知識的傳遞及累積不致形成阻礙,反而影響到國家文化之發展。所以著作權法不僅無由禁止網路之使用,一般於網路上瀏覽他人著作或為合理之使用,亦非為法之所禁。法律所禁止者,乃係不當使用而致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形。因而在使用網路之際,應養成尊重他人著作權之觀念。不宜因科技進步所創造之便利,即習慣於在網路上任意上傳及下載他人之著作,形成侵害著作權的情形,而誤蹈法網,將給自己帶來很多的麻煩,網友在遨遊網路世界之餘,也要特別注意這方面的問題。
(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董崇明)
舉凡一部電影、一首音樂、一幅畫作乃至一篇文章等,這些本於人類精神之創作,都是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著作人並依法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不容他人任意加以侵害。
一般人在日常生活中,利用著作之機會頻繁,於利用之際,究竟何種行為係合法的?何種行為是非法的?最好要有所瞭解。
以下就生活中所習見之著作權法問題,試舉一二並擇要述之。
一、有人認為,一般民眾就其所取得之合法著作物,皆可無庸經著作權人之授權而製作「備份」,甚至也有人認為可以把「備份」的產品,拿來販售。
這樣的觀念並不正確,按製作備份之行為,就是著作權法所稱之「重製」,而重製他人之著作,若該著作係受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且於權利存續期間之內,則除有符合著作權法所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原則上自應得到著作權人之授權。
至於有關合理使用之規定,就一般人備份書籍或光碟之情形而言,除電腦程式著作得因「備用存檔之需要」而就著作予以重製,並限於該所有人自行使用之外,在視聽著作、錄音著作或語文著作等情形,原則上須符合著作權法第51條所定之「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利用圖書館或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及須在「合理範圍內」始能加以重製,如果備份的情況不符合第51條所定的條件,或者把備份的作品轉送給別人,或甚至拿去販賣牟利,都有可能逾越了合理使用的範圍。
二、部分民眾於國外旅遊或洽公時,常有自國外當地購買盜版光碟之情形,按法律對於購買盜版光碟之行為雖未加以規範,然將盜版品輸入國內,則係規定「視為侵害著作權」,也要依照著作權法的規定負擔法律責任。
三、部分影音光碟租售店,偶有將時下院線電影擅自燒錄成光碟予以租售予消費者,則店方之此一行為,實已構成非法重製與散布,且屬非告訴乃論之罪。
又部分店家常兼營「代客拷貝」之業務,若民眾擅自將他人享有著作權且尚在權利存續期間之著作,委請店方拷貝,亦涉有非法重製之問題。
由於違反著作權法的刑事處罰規定,是針對行為人加以處罰,因此商店的受雇人、從業人員都有可能因為參與拷貝的行為而需負擔民、刑事責任,特別提醒租售店及在店內任職之店員,包括打工之學生,均應留意有無上述涉及侵權的情事,並避免參與其中而誤觸法網。
(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董崇明)
----------------------------------------我是分隔上文的線----------------------------------------
基本原則為,所有的物件皆有其著作權及智慧財產權,舉凡像轉貼、分享等,皆會有觸法的危險。除非,能得到著作者的授權。
許多討論都提到,有些律師也無法正確的說出"範圍",只是要大家盡量別有轉貼、分享,因為此舉很容易就會觸犯"公開傳輸"的問題。
如果要看詳細的留言,請到部落格小子的部落格去觀看吧,裡面有許多人的疑問及建議及反彈。
留言列表